4.2 污水量


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量。
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表4.2.3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表4.2.3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4.2.4 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
4.2.5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确定。
    2 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说明城市污水量的组成。
    城市污水量指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用户排出的污水量,由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组成。综合生活污水量由居民生活污水量和公共设施污水量组成。居民生活污水量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浴等产生的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楼等产生的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在地下水水位较高的地区,还应包括地下水渗入量。
    不同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平均日污水量或最高日污水量,本次修编不再仅限于平均日污水量。
4.2.2 本条规定城市污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的方法是确定城市污水量的方法之一。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城市综合用水量即城市供水总量,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的“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或“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污水量时,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成“平均日”用水量。
4.2.3 本条规定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的原则、方法和取值范围。
    影响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大小的主要因素有建筑室内排水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等。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总体规划对居住、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室内给、排水设施水平的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程度,结合城市居民的用水习惯、生活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气候等因素确定,也可分区确定。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确定。在工业类型未定的情况下,可按表4.2.3取值,表中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因以上三个工业行业的生产条件特殊,其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与其他工业行业出入较大,应根据当地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的具体条件和经验值,单独进行估算。
4.2.4 本条规定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入量的取值原则及范围。
    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和接口材料、附属设施以及施工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排水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影响排水管道地下水渗入的主要因素包括地下水位高于管内水位的差值、管道接口形式和附属设施以及管道的运行时间。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污水量及重要设计参数专题研究中,对新建管道管径600mm~1350mm、地下水水位高于管内水位0.3m~6.0m的排水管道地下水渗入量进行了实测,实测范围为4.67m3/(km·d)~1850m3/(km·d),相当于城市污水量的18%左右。地下水位与排水管道管内水位的差值和管径越大、管道运行时间越长的排水管道,地下水渗入量越大。不同区域和条件下,管道渗入量差异也较大。随着技术的进步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强调排水管道接口形式、管材和附属设施的选择,控制施工质量,降低地下水渗入量,提高整个排水系统的运行经济性。因此,本规范规定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对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要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补渗漏严重的管道,控制地下水渗入量,合理确定地下水渗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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